起重機金屬結構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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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7-24 09:35
信息來源:新聞動態
1.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不應修復應報廢。
2.主要受力構件發生腐蝕時,應進行檢查和測量當承載能力降低至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對無計算能力的使用單位當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達原厚度的1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3.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應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4.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對于一般橋式類型起重機,當小車處于跨中 并且在額定載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